台灣內視鏡外科醫學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Endoscopic Surgery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內視鏡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for Endoscopic Surgery (TAES)。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內視鏡外科醫學之研究與提昇教學及臨床醫療水準,增進國 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 一、促進內視鏡外科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2. 二、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3. 三、參加國際內視鏡外科醫學之會議與活動、廣徵資訊並促進與各有關學術團體之交流。
  4. 四、出版有關內視鏡外科醫學之雜誌書刊。
  5. 五、甄選及制定內視鏡外科專科醫師及制度。
  6. 六、協助會員醫療經驗之交流合作,內視鏡外科醫師之培養訓練及繼續教育。
  7. 七、舉辦內視鏡外科醫學之相關事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一般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取得中華民國外科醫學會或相關外科系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有興趣和有實際經驗者,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一般會員分下列十類:
第一類:一般外科(含消化外科)
第二類:神經外科
第三類:泌尿外科
第四類: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
第五類:大腸直腸外科
第六類:小兒外科
第七類:整形外科
第八類:骨科
第九類:婦產科
第十類:其他與外科系有關之專科
二、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三、榮譽會員
  1. (一)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內視鏡外科醫學有卓越貢獻,由本會理監事各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2. (二) 本會會員繳納會費滿三年以上,且年滿七十歲以上者,自動成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授予之。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3. (三) 名單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自隔年起免繳常年會費,成為榮譽會員後不可恢復為一般會員。
四、準會員
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醫學相關學系畢業,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準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如逾期二年不繳納會費者,停止其會員權利。逾期四年不繳納會費者,撤銷其會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2.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有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準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接受指派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如會員超過三百人以 上時得劃分地區或以各次專科,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 表大會,行使職權。前項會員代表之名額、任期與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之職權如左:
  1.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2.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7.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8.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依第七條個人會員類別,每類至少當選一名,其他餘額依得票多寡為序當選。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1.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五、聘免工作人員。
  6.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兩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一、監察理事工作之執行。
  2. 二、審核年度決算。
  3.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1.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4. 四、財產之處分。
  5. 五、團體之解散。
  6.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一、入會費:
    (一) 一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二、ooo元。
    (二) 準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ooo元
  2. 二、常年會費:
    一般會員會費新台幣一、ooo元
  3. 三、事業費。
  4. 四、會員捐款。
  5. 五、委託收金。
  6. 六、基金及其孳息。
  7.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章程經本會八十二年六月廿六日成立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二年七月卅一日台(82)內社字第八二一六○七四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108年03月17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 108年03月17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