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辦法
台灣內視鏡外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 第一條
- 台灣內視鏡外科教學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為辦理內視鏡外科專科醫師之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根據組織章程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凡具有以下二種其中一種資格者,得向台灣內視鏡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申請專科醫師甄試:
資格一:
- (一)為本學會一般會員。
- (二)完成本會舉辦之內視鏡外科專科醫師品質認證課程。
- (三)須目前仍從事內視鏡外科之工作,並提出最近2年內經指導醫師認證完成內視鏡手術之30名病例報告影本。
資格二:
- (一)須為本學會一般會員。
- (二)本會認可外科系主治醫師六年以上資歷。
- (三)具教育部部定講師以上教員資格或曾發表SCI內視鏡手術相關原著者。
- (四)須目前仍從事內視鏡外科之工作。
- 第三條
- 申請人填寫本學會供應之申請書乙份,並提出本章程第二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提供不實證明者,本學會不予審核,除退還原件外,永不得再提出申請。
- 第四條
- 專科醫師甄試分為資格審核及口試兩部份。
- 一、本章程第二條所列之資格一之專科醫師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口試,及格者為合格。(專科醫師甄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口試成績以全部口試小組組員評分之平均分數滿六十分為及格。)
- 二、本章程第二條所列之資格二之專科醫師通過資格審核後需提供二例內視鏡手術執行過程未經編輯之影片及該病例之手術紀錄,供學會考試甄審委員審查,審查及格者為合格。(專科醫師甄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手術執行過程未經編輯之影片成績以全部甄審小組組員評分之平均分數滿六十分為及格。)
- 第五條
- 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書面通知結果。
- 第六條
- 本學會於每次甄試後,造具名冊連同成績表報請衛生署核備。
- 第七條
- 資格審核設資格由委員會成員擔任之。其任務為審核參加專科醫師甄試者之資格,通過合格者得繼續參與口試。
- 第八條
- 教學甄選委員設置委員五人,由理事長自理監事及榮譽理事長中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組成之,任期與理監事委員會同。
- 第九條
- 專科醫師甄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兩個月公告之。
- 第十條
- 報名專科醫師甄試者應繳交下列表件:
- 一、報名表。
- 二、最近一年內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 第十一條
- 內視鏡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 第十二條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於證書六年效期屆滿前半年向本學會申請換發。
- 第十三條
- 申請換發證書須提出參加本學會認定之教育積分累積600學分之證明及最近六年中至少有三年從事內視鏡外科診療工作之證明,包括以下2項:
- 一、服務證明(目前在職證明)或醫師公會之證明(目前自行開業之專科醫師會員)。
- 二、最近2年內內視鏡手術記錄(附3份手術記錄或論文發表、學會報告)。
- 第十四條
- 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用:
- 一、申請表。
- 二、符合第十三條所訂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 第十五條
- 專科醫師甄試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試費或換證費。
前項規定,其費額之訂定,由本學會為之。
- 第十六條
- 申請專科醫師甄試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
- 第十七條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以通訊方式通知本人。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依內視鏡外科專科醫師甄試辦法規定,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